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云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安全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2-05-08關注:
云人社發〔2022〕12號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急管理局,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省屬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云南省安全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應急管理廳反映。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云南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安全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省安全工程領域職稱制度改革,客觀評價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促進我省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安全生產事業發展,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云辦發〔2017〕2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職稱評價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
第二條 安全工程專業技術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其中高級職稱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依次為:助理工程師(初級)、工程師(中級)、高級工程師(副高級)和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
第三條 按本《標準條件》規定,經考試合格或評審通過獲得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者,表明其已具備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崗位設置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聘任到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
第四條 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工程技術人才素質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安全工程技術人才到相應崗位。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安全工程技術人才從事相關崗位工作。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自由職業者等,直接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符合本專業職稱申報評價標準條件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在安全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從事相關工程技術工作、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符合安全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的在職高技能人才。離退休人員、公務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六條 本《標準條件》的申報評審專業為安全工程領域內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服務、安全科學應用等專業。
評審專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安全工程專業技術職稱,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正派,嚴格遵守行業職業操守和從業規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崇尚科學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并達到本行業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取得職業資格的,應當具備相應職業資格。
第八條 申報安全工程專業技術職稱,應具備下列學歷和資歷條件:
(一)安全工程專業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統一參加國家組織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水平考試,取得相應等級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我省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相應規定執行。
(二)申報高級工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安全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博士后研究期滿并考核合格出站,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安全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碩士,或同時具備工程專業第一、第二學士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安全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4.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三)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九條 縣(市、區)及以下單位、非公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申報人員的學歷、資歷條件,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高級工程師評審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系統掌握安全工程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安全工程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安全工程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可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2.長期從事安全工程專業相關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主要參與科研項目或課題、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二)業績成果及學術成果
取得安全工程師職稱后,應具備下列條件1至3項中的兩項以上:
1.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能夠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發明人(排名前3),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2項以上。
(2)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在本部門、本單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在科研、設計、生產、安全、技術推廣、技術管理、設備維護等方面成績顯著,取得具有推廣價值的創新成果。
(3)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設施、新設備(儀器)、新工法、新工藝的研制、開發、應用等1項以上,并通過州(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或已投入生產使用取得較好的安全成效。
(4)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1項以上,對現有產品、工藝、設備等進行重大改造和提升,解決復雜技術問題。
2.具有獨立承擔重大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夠解決較復雜的工程問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等相當獎勵1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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