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12-06關注:
各州(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現將《云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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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與權限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維護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職業技能培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證照分離”“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開展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和專項職業能力等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符合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力資源市場需要,有利于職業技能培訓資源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四條 堅持黨的領導與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依法自治相統一,把黨的工作融入學校運行和發展過程,更好地組織、引導、團結學校及其從業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原則對學校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服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規范和支持民辦職業培訓,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引導支持學校提高質量、辦出特色、創立品牌,滿足多樣化職業技能培訓需求。
第六條 縣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審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籌設、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的審批。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對學校辦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服務管理。指導學校做好師資培養、培訓教材開發使用、安全生產等工作。
第七條 舉辦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由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舉辦高級工(三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由辦學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各地如需將學校行政審批移交行政審批局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 學校的設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滿足所培訓職業(工種)教學、實訓要求。實訓設施設備應滿足辦學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規定。
第九條 舉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舉辦民辦學校的條件;舉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或教育培訓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第十條 公辦學校依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準,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舍、基本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任教師隊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獨立進行會計核算;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義務。
第十一條 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名稱應當符合《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屬于非營利性學校的名稱,統一使用“行政區劃(市、縣、區)+字號+職業培訓學校”;屬于營利性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公司名稱命名規則,統一使用“xx(行政區劃)+xx(字號)+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分校的,應登記為主校的分支機構或分校,名稱為“主校名稱+XX 分校”。省級審批機關審批設立的,可以加所在省級行政區劃;州(市)級審批機關審批設立的,可以加州(市)的行政區劃;縣級審批機關審批設立的,應加縣(市、區)的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 學校應具有獨立開展培訓的場地、設施設備、師資以及課程體系、培訓教學資源等,符合消防、衛生、安全等要求,不得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筑、未辦理消防備案抽查的建筑、臨時性簡易建筑、危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不適于教學活動的房屋,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也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租用的場所其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四條 學校應配備與培訓職業(工種)、培訓形式、培訓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及設施設備,實習工位設置應當充足,辦學場地應滿足所申辦職業(工種)的教學,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應符合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其中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200人,固定資產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 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及以上畢業,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得在校外兼職。
第十六條 學校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及以上畢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每個教學班應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第十七條 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 1/4,每個培訓職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其所持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應高于所教學的職業(工種)。
第十八條 學校應具有與培訓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要求。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學校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或營利性學校,各級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為學校登記機關;選擇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先向民政部門申請名稱預先登記,選擇設立營利性學校應先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學校名稱預先登記,獲取學校名稱預先登記通知書后,向審批機關申請設立審批。舉辦涉及消防、保安等特定行業培訓項目,相關行業有準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的設立分為籌設、正式設立,實行“告知承諾”方式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舉辦者申請籌設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四)學校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名稱預留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 3 年,超過 3 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二十三條 舉辦者按照一般程序申請設立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五)學校章程、首屆學校董(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六)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已批準籌設的,還應當提交籌設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審批機關自受理正式設立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設立要求,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進行現場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許可決定,并送達申請人。批準正式設立的,同時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稱“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舉辦者按照“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設立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舉辦者姓名、住址或名稱、地址及資質證明文件;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董(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學校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名稱預留通知書;
(五)承諾書。
第二十六條 審批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后,對提交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形式審查,當場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核發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示(含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承諾書)。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審批機關在作出準予辦學的行政許可決定3個月內,應對舉辦者承諾的事項開展實地核驗,達到承諾條件的,繼續開展辦學活動;未達到承諾條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內暫停招生,整改后仍不能達到承諾條件的,審批機關依法撤銷辦學許可;拒不配合核驗致使不能確定是否滿足辦學許可行為的,由審批機關依法撤銷辦學許可。
第二十八條 審批機關在核驗中發現學校存在造假作假騙取辦學許可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根據不同性質憑辦學許可證分別到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后方可開展辦學活動。審批機關應將審批結果向同級教育部門備案,并按照“雙公示”要求向社會公示公告。
第三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學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校長、辦學地址、學校名稱、辦學內容和辦學層級變更應符合相關要求,向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第三十一條 學校分立、合并應制定工作方案,妥善安置在校師生,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經批準后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理)事會同意后,報審批機關核準。舉辦者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舉辦者不再具備法定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出變更;逾期不變更的,由審批機關責令變更。
第三十四條 學校在原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外設立分校(含教學點)應當向分校所在地審批機關單獨申請辦學許可,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分校應當符合各項設立條件。
第三十五條 學校辦學許可證事項變更的,應在變更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向審批機關提出換發辦學許可證;其中變更事項依法需審批的,應當同時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同意變更決定的同時,一并換發辦學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七條 學校終止的,應當先向審批機關辦理機構注銷,交回辦學許可證,后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向社會公告。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應當提前6個月發布擬終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終止方案。學校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的,許可證到期后自然廢止,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學校依據相關規定辦理注銷手續。對于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學校,應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終止的,應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章 能力建設及組織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落實“管業務也要管黨建”,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督”的要求,健全學校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本著應建盡建的原則,加大學校黨組織組建力度,結合學校實際,可按單位、行業、區域建立黨組織,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學校,可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推進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形、有效覆蓋。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黨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強化基礎保障,加強學校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加強教育培訓,強化管理和激勵,提高做好群眾工作、服務學校發展的能力。
第四十條 學校要認真研究制定黨建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將黨的建設寫入章程,實行目標管理,積極探索符合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實際的方式方法,貼近職工群眾需求開展黨組織活動,緊扣黨員實際創新教育管理服務,不斷增強學校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有明確的辦學方向,開展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培訓,應當對照國家職業標準;開展專項職業能力培訓,應當對照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后開展教學,并指導培訓合格學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備案為社會評價機構,開展社會評價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實行董(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理)事會成員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根據學校章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與所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各項權利,建立教職工信息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制定教師培訓計劃,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思想教育、理論學習、業務培訓和教學研討。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學校主要管理人員信息庫,并定期對校長進行培訓,嚴格執行校長任職核準。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各類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資金和財產管理、教學教研活動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建筑、衛生、防疫、環保等安全管理,建立應急處置機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防范措施,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演練。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配備財務管理人員,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依法公開審計報告。非營利性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辦學許可證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合法憑證,有效期為3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辦學許可證正本應當放置在學校主要辦學場所的醒目位置,應當在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內容、范圍、形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開展或者聯合舉辦學制學歷教育,不得開展文化學科培訓、文化藝術輔導、學歷考試輔導、醫療美容培訓等活動,不得以學校名義代理學歷提升等不在職業技能培訓范圍內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學校須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內開展辦學,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繼續開展辦學的,須在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審批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對許可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換發新證。辦學許可證遺失的,學校應立即公告,并及時向審批機關申請補辦。辦學許可證損毀的,可憑損毀的原辦學許可證到審批機關申請換發。辦學許可證到期后,舉辦者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審批機關可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后注銷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九條 有條件的學校應建立自己的學習平臺,開展線上教學。不得教唆、組織學員規避監管,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成績證明等。特殊(特色)及新職業(工種),未開展鑒定或評價的職業(工種)培訓教師可由具有豐富實踐實操經驗的實用型人才擔任。
第五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員注冊登記和學籍管理制度,并與學員簽訂培訓協議,引導學員取得與培訓相關證書。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評價時間,取得證書類別,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開展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需通過全省職業技能培訓實名制信息系統,如實準確填報培訓信息,確保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主動如實對學員和社會進行公開,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學員與學校因為學費等問題發生糾紛時,由雙方按照培訓協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第五十二條 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學校名稱、辦學許可證編號、辦學地址、聯系電話、廣告內容、刊登媒體、刊登時間等。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不得將辦學資質、培訓業務轉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外地的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設置跨區域招生障礙,實行地區封鎖。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組織對學校校長、理論教師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的培訓,開展教學教研活動。學校教師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工學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工作。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健全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支持政策,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學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要求,加強學校事中事后監管、日常巡檢。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區域內學校信息公示制度,依托全省職業培訓實名制信息系統加強對學校的信息化管理,定期更新發布學校目錄清單,目錄清單應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辦學性質及可開展的培訓項目等內容。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學校信用檔案和舉辦者、校長執業信用制度,相關信用檔案和信用記錄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每年對學校開展一次年度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管理者、教師情況;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情況;辦學規模和形式;培訓教材的使用、教學質量、參加職業技能考核評價情況;收費及財務管理情況;社會信譽及群眾反映情況;學校黨組織建設情況等。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年度檢查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年檢結果需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予以記錄,同時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年度檢查結果為“不合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或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和意識形態工作開展不力的;
(二)辦學場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辦學條件不能達到設置標準或不能滿足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培訓要求的;
(三)未經核準擅自更改辦學層次和內容、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上一年度未開展教學活動,或未按學校章程、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內容以及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規定開展教學活動或違規使用盜版教材的;
(五)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違規轉包、分包教學項目的;
(六)拒不接受或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七)審計問題或投訴舉報問題未完成整改的;
(八)舉辦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等有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的;
(九)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或因嚴重違法被消防部門依法處理的;
(十)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不合格”的學校,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為3個月,整改期滿審批機關應進行復核檢查,評定整改結果并出具意見。
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年檢情況及辦學許可證使用情況匯總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六十一條 學校在開展培訓過程中存在虛假培訓、違規培訓等情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依法進行處理,視情節嚴重程度可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備案為社會評價機構的學校,年檢“不合格”的,暫停社會評價業務;整改仍“不合格”的,終止社會評價備案;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學校,不得重新備案為社會評價機構。
第六十三條 學校培訓職業(工種)實行動態管理,對2年內未開展培訓的職業(工種),學校應當申請變更或取消。未申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要求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具備條件的,可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鼓勵學校在全省范圍內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門等形式,開展企業職工、企業新型學徒培訓,參與和幫助企業開發針對性強的培訓課程、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鼓勵學校面向企業、行業、高校和科研機構聘請具有豐富生產實踐經驗和技術專長的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等承擔授課任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境外組織、個人在本省區域內合作辦學的,不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發《云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5年11月12日印發






